6月17日,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〔2020〕5号),由于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%时,,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、证券交易所报告,亦未通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,未停止交易“山东金泰”,经过有关部门调查、问询、笔录后,判定紫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。

据悉,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28日,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累计净买入上市公司山东金泰股票7,334,593股,合计持股比例为4.95%。2017年6月30日14时26分,紫光集团买入“山东金泰”100,000股后,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5.02%。
紫光集团49%的股份由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健坤投资)持有,且赵伟国系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的董事长。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8号)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,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。
对紫光集团的违法行为,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根据处罚决定书,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责令紫光集团改正,对紫光集团给予警告,并处以30万元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