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积电与中芯诉讼和解,可能持有中芯股权。经济部次长黄重球表示,还未看到具体的事实,不便评论还未发生的事实,但媒体报导若为事实,目前的规定是「不可行」。投审会执行秘书范良栋表示,如果中芯支付现金给台积电和解就和经济部无关。若台积电要持有中芯股权,则视同直接投资应事先获得经济部的许可。
投审会执行稳书范良栋表示,经济部目前和中芯还有官司在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,因为经济部认为中芯已违反台湾的法令,因此决定开罚。范良栋指出,政府对8吋晶圆厂有开放额度,而且台积电已用去其中1个。
范良栋表示,如今中芯和台积电的智财官司和解,中芯要以股偿债,如果台积电接受,就算是投资大陆晶圆厂,应取得经济部的许可。但依目前的法令,政府的开放额度已满,在政策调整前,不会核发许可。换言之,中芯要用股权赔偿台积电,政府不会同意。
范良栋表示,台积电法务应该很清楚政府的规定,台积电和中芯要怎么洽谈和解的方式,政府无权置喙。但涉及股权投资,就要依现行的法规办理。现在外界要求投审会表态还太早。经济部投审会必须等收到台积电提出的案子后,视案情内容,并审视是否违反相关法令,再作处理。范良栋强调,政府的大原则是,台湾企业取得大陆投资股权,要先获得许可。由于8吋晶圆厂的投资额度已满,中芯更有12吋晶圆厂,而且和经济部也有行政诉讼进行中,因此经济部不便评论其它补办许可的变通作法。
至于联电的和舰股权的许可,范良栋表示不可与台积电和中芯的案件混为一谈,否则事情将更加复杂。
由于经济部长施颜祥已出席新加坡的APEC,留守台北的经济部次长黄重球表示,台积电和中芯的「以股偿债」是还没发生的事。但黄重球轻描淡写的表示,投资大陆既有的公司,政府的大原则是同意的。但台积电投资中芯一事,目前不可行。据指出,这是台湾官方认定中芯并不是单纯的大陆企业有关。
据指出,中芯的案例很特殊,因为台湾经济部曾设立「重大涉嫌违规投资大陆案件项目小组」,该小组认定张汝京在2000到2002年间在台湾仍设有户籍为台湾地区人民,张汝京投资创设中芯公司属于「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案件」,因此依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6条」之规定处以500万元罚锾,并限期命其于6个月内撤资,届期如仍未撤资,经济部将处以连续罚至撤资为止。不过张汝京不服提出行政诉讼,目前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,其中1件发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审。